首页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三条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业务的托运人,应向有管辖权的铁路管理机构申请取得资质许可。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