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铁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托运人暂停办理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并限期整改:

设施、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运输经办人员、押运人员配备不齐或未取得培训合格证的;

危险货物托运业务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不完善,存在严重漏洞的;

事故处理应急预案不完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