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十条 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铁路管理机构应加强对被许可人行为的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