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路管理机构可撤销危险货物托运人资质: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托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托运人资质证书》的;
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托运人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托运人资质证书》的;
弄虚作假或违反规定办理危险货物托运,造成严重后果的;
设施、设备不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求限期整改而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造成危险货物运输安全重大责任事故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