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七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七条 第二章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抄送国家网信部门。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