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抄送国家网信部门。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抄送国家网信部门。 第八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改建、扩建、运营者变更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