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3. 第二章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抄送国家网信部门。 第七条 国家铁路局根据认定规则,负责组织认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及时将认定结果通知运营者,并通报国务院公安部门,抄送国家网信部门。 第八条 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发生改建、扩建、运营者变更等较大变化,可能影响认定结果的,运营者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报告国家铁路局。国家铁路局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重新…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