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管理办法(202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规则,并报国务院公安部门备案,抄送国家网信部门。

制定认定规则应当主要考虑下列因素:

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对于铁路关键核心业务的重要程度;

网络设施、信息系统等一旦遭到破坏、丧失功能或者数据泄露可能带来的危害程度;

对其他行业和领域的关联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