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产品认证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国家对铁路产品认证采取强制性产品认证与自愿性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方式。

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国家有关强制性产品认证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实施。实行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的铁路产品认证采信目录(以下简称采信目录),由铁道部制定、调整并公布。

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和列入采信目录的铁路产品,依法取得认证后,方可在铁路领域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