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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6年)

发布机关 国家铁路局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准确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 第二条 本判定标准适用于判定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 第三条 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主要包括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铁路运输生产、铁路沿线安全环境、安全管理、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等五个方面。 第四条 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主要行车设备设施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制造、监造、养护维修等环节失管失控,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 第五条 铁路运输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铁路运输生产组织过程中的安全关键环节未制定或者未落实相应安全制度措施,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 第六条 铁路沿线安全环境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沿线一定范围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有下列情形… 第七条 安全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要求,未建立或者未落实安全基础管理制度的隐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灾害防范与应急处置重大事故隐患,是指未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要求,造成自然灾害防控体系失效,极易直接导致列车脱轨、冲突、相撞、火灾、爆炸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 第九条 除以上列明的情形外,对其他可能导致铁路交通重特大事故的,依据国家和铁路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等进行判定。 第十条 本判定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铁路交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铁安监规〔2023〕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