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2007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2007年) 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八条 铁道部、安全监管办等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未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或者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等延误救援的,对主管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