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2007年)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规则(2007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则规定,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的,由铁道部或者安全监管办对责任单位处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单位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责任人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