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未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国家铁路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情节较轻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1%~5%的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5%~8%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缺陷产品货值金额8%~10%的罚款,并吊销生产企业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