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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铁路局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召回缺陷产品,未采取措施消除缺陷的,国家铁路局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从事缺陷产品召回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企业依照本办法规定召回缺陷产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产品存在本办法所称缺陷以外的质量问题,使用企业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要求生产企…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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