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生产企业或使用企业对产品缺陷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缺陷调查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铁路局反映并提供证明材料。国家铁路局可组织与相关企业无利害关系的专业技术机构或专家对证明材料进行论证,必要时组织对产品进行技术检验、检测、试验,并将结果通知相关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