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产品缺陷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生产(设计)企业基本信息;

缺陷产品的名称、型号、批次、数量等及缺陷产品生产、销售信息;

缺陷产品在境外实施召回的信息;

缺陷产品主要技术性能资料,产品缺陷描述、缺陷原因及其具体分析;

缺陷产品检验、检测、试验的数据和报告;

缺陷已经或可能产生的后果;

对产品缺陷的确认结论,以及消除产品缺陷的具体措施;

其他需要报告的相关信息。

受委托的专业技术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交产品缺陷调查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