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设备缺陷产品召回管理办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产品缺陷调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是否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导致;

是否存在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情形;

是否已造成人身、财产损害;

虽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经检验、检测、试验和论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