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任何企业制造的铁专量具,不得低于原通过认证的技术指标。铁道部对重要的铁专量具进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经复查仍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