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已通过技术认证的计量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试验:

连续生产时间达到3年时(产品标准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停产时间超过18个月再次恢复生产时;

其他企业首次生产已通过技术认证的产品时。

试验样机由制造企业向专业技术机构提供,专业技术机构按照铁专量具新产品技术认证中样机试验大纲的要求进行试验,并按规定向委托试验的企业出具样机试验报告。

专业技术机构将试验报告汇总报铁道部科学技术司,铁道部科学技术司对监督检查试验结果定期予以通报。监督检查试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试验的铁专量具,不准在铁路销售、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