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铁道部应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企业。 专业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资料审查、样机试验、专家技术评价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