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铁路专用计量器具新产品技术认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对已经不符合铁路计量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铁专量具,专业技术机构应组织专家论证,并向铁道部提出处理建议。不适于继续在铁路销售、使用的,铁道部应及时公布废除原技术认证批准的铁专量具型式。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