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二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不得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 金融机构占压财政存款或者资金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该金融机构直接负责… 被引用 国库集中收付代理银行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