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集团在识别、评估、监测、控制、缓释重大风险时,应当做好危机管理:
危机包括但不限于:大批交易对手破产,导致财务状况恶化;不法行为造成信誉严重丧失;灾害和意外事故,如严重自然灾害或恐怖行为,使经营难以继续;因谣言等各种不利因素造成集团突发性的声誉风险事件,使集团无法及时从外部融入资金,从而导致集团出现流动性问题;
如果其中一家附属法人机构面临风险,可能对集团内其他附属法人机构或整个集团产生损害时,集团应当建立有效管理系统妥善应对此情况;
集团应当制定应急计划以妥善处理危机,应急计划应定义报告和沟通方式;
集团应当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审查应急计划;
集团应当做好公共关系管理,应对附属法人机构在财务稳健性和运营适宜性等方面可能产生的重大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