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六章 资本充足性管理 第二节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二节 第六章 资本充足性管理 第二节 资本管理 第九十三条 集团应当建立审慎、健全的资本管理政策、制度及实施流程,同时要兼顾未受监管业务的额外风险和跨业经营的复杂情况。可根据集团发展情况,建立资本管理政策委员会,统一负责… 第九十四条 资本管理政策应当经集团母公司董事会批准并定期审查,资本管理决策应当体现稳健的资本规划要求,并考虑压力情景下的结果。资本规划应当确保集团内部资本充足性评估程序的稳… 第九十五条 资本规划流程应当符合对整个集团范围以及单个被监管机构的资本要求。资本规划应当在考虑集团战略重点和经营计划的基础上设定与风险敞口规模和类别对应的资本充足性目标;考… 第九十六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识别和明确集团内相互持股产生的双重或多重的资本杠杆,避免资本的重复计算。持续关注对于集团与其他集团之间的相互持股以及集团通过未受监管的中间控股公司… 第九十七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减少过度资本杠杆对整个集团造成的风险。防范集团母公司将发债或借入资金以股权或其他方式注资附属法人机构,以及附属法人机构将发债或借入资金以股权或其他… 第九十八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加强对附属法人机构的审慎管理。集团母公司对附属法人机构的持股比例超过20%低于50%,并获得实际控制权时,只有按比例分配的合格资本高于附属法人机构… 第九十九条 按照外部监管与内部监管相结合的原则,集团母公司应当通过逐步建立和强化内生经济资本管理,提升外部资本监管的有效性。集团母公司应当加强经济资本管理建设规划,逐步建立… 第一百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关注集团经营业绩是否能够支持整个风险资本要求,分析资产和权益增长率的水平和趋势对资本补充的影响,持续检查资产损失头寸的现有水平,关注集团母公司依赖… 第一百零一条 集团母公司应当促进资本工具的创新,加强对资本工具的有效运用和合规性的管理,拥有分红支付优先权的股票不得作为普通股纳入一级资本。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