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办法(2014年) 第九十二条

第九十二条 集团补充资本计量方法为,将母公司和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的合格资本按持股比例全部相加,从中减去附属法人机构之间及各附属法人机构对其母公司的持股额(包括过度杠杆,即将发债和借入资金以股权或其他方式注资获得的持股额)和经审核无法转移的资本额。然后,将扣除内部持股和无法转移资本后的集团合格资本与母公司及其对附属金融类法人机构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资本监管要求之和进行比较,以确定集团的资本是否充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