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一条 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要求,可以调整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但不得少于前款规定的限额。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