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的股东: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程度影响较大;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
其他可能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异常;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程度影响较大;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代他人持有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股权;
其他可能对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