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六章 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 第三十五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 第三十五条 统计检查部门和统计检查员有权对被检查机构使用的统计资料及其数据来源进行检查和监督。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有权向被检查金融机构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金融机构在接到《统计检查查询书》15日内应据实答复。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