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六章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年) 第六章 第六章 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 第三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依法对各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以及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统计质量、统计真实性情况和统计工作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的内容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统计部门应配备熟悉相关法律、规定、制度和统计业务的专职或兼职统计检查员。 第三十四条 统计检查员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统计检查权。 第三十五条 统计检查部门和统计检查员有权对被检查机构使用的统计资料及其数据来源进行检查和监督。统计检查员按规定有权向被检查金融机构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被检查金融机构在接… 第三十六条 统计检查可以对会计报表、与统计有关的其他业务报表及有关台账和原始凭证等进行核对。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