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未担保余值风险的限额管理,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复杂程度和市场状况,对未担保余值比例较高的融资租赁资产设定风险限额。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