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十八条 第四章 经营规则 第三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加强租赁物未担保余值的估值管理,定期评估未担保余值,并开展减值测试。当租赁物未担保余值出现减值迹象时,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要求计提减值准备。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