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发行债券;

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资产证券化;

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金融租赁公司开办前款所列业务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