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三章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第二十七条 经银监会批准,经营状况良好、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开办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第二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需遵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