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
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同业拆借;
向金融机构借款;
境外借款;
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经济咨询。
融资租赁业务;
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同业拆借;
向金融机构借款;
境外借款;
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经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