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融资租赁业务;

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同业拆借;

向金融机构借款;

境外借款;

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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