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其实行托管或者督促其重组,问题严重的,有权予以撤销。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