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二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该金融租赁公司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区别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暂停业务、限制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