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外部审计制度,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将经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相应派出机构。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