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