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 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