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人将自有物件出卖给出租人,同时与出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再将该物件从出租人处租回的融资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业务是承租人和供货人为同一人的融资租赁方式。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