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租赁公司,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以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或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