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