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九条

第十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可向法院申请破产:

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自愿或其债权人要求申请破产的;

因解散或被撤销而清算,清算组发现该金融租赁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当申请破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