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条 金融租赁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租赁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