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解散: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其他法定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