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变更名称;
改变组织形式;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股权;
修改章程;
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合并与分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变更名称;
改变组织形式;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股权;
修改章程;
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合并与分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