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金融租赁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报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变更名称;

改变组织形式;

调整业务范围;

变更注册资本;

变更股权;

修改章程;

变更注册地或营业场所;

变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合并与分立;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