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金融租赁公司筹建工作完成后,应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筹建工作报告和开业申请书。
境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对拟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的预核准登记书。
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
金融租赁公司章程。金融租赁公司章程至少包括以下内容: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机构性质、注册资本金、业务范围、组织形式、经营管理和中止、清算等事项。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名单、详细履历及任职资格证明材料。
拟办业务规章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营业场所和其他与业务有关设施的资料。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