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九条

第九条 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中国境内外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资本充足率符合注册地金融监管机构要求且不低于8%;

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8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2年连续盈利;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的风险管理制度;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中国境内外注册的租赁公司,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1年年末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2年连续盈利;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主营业务为制造适合融资租赁交易产品的大型企业,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最近2年连续盈利;

最近1年年末净资产率不低于30%;

主营业务销售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80%以上;

信用记录良好;

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最近2年内未发生重大案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可的可以担任主要出资人的其他金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