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八条 金融租赁公司的出资人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额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由主要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