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设立金融租赁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出资人;
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
具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章程;
具有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熟悉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格从业人员;
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业务操作、风险防范等制度;
具有合格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