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五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中国人民银行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引用法条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9)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