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0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每年初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